质检总局废止和修改部分认证规章

2015-04-14 13:22:21
点击
分享:

[导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质检总局对认证认可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1号公布)

  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2号公布)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删除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来源:质检总局 ] 编辑:张岩

关键词: 质检总局

网友评论

登陆 注册
为您推荐 精选资讯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我要测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我要测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cs@woyaoce.cn。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我要测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我要测网有权进行转载。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170号|京ICP证161282号|京ICP备11012191号-2|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公司名称: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普天德胜科技园B座4层

服务协议|隐私政策|Woyaoce.cn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